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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双方。劳动行政主体指,劳动行政机关、兼有劳动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。另外,经授权具有一定劳动行政职能的机构,如职业介绍机构等,在代理一定劳动行政职能时,也属于劳动行政主体。劳动行政相对人,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,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