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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污四万余元 获刑四年
上诉人陈某,男,汉族,初识字,某县龙安镇某社社长。2010年1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,同年2月3日被逮捕,2010年4月6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,同年4月22日,被再次逮捕,羁押于某县看守所。
案情介绍: 


上诉人陈某,男,汉族,初识字,某县龙安镇某社社长。2010年1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,同年2月3日被逮捕,2010年4月6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,同年4月22日,被再次逮捕,羁押于某县看守所。 


一审法院查明,2008年到2009年期间,陈某等人负责对某村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工作。2009年7月,因征地工作人员三个月未领到工资,陈某等人决定给参与征地的工作人员考虑点“辛苦费”,以加快工作进展。后陈某召集社委会成员在某农家乐开会讨论,决定通过虚增先前镇、村、社工作人员联合调查核实的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单上的附着物数量、类别和规格等方式,为相关人员即本案涉案六人每人虚增4万元左右的“辛苦费”。其中陈某虚增水泥堡坎、水泥堰渠等2项,虚增土地补偿款49976.40元。 


基于以上事实,某省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某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 


办案经过及辩护意见: 


“刑辩天下”接受被告人陈某家属委托,经过多次会见及详细阅卷,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: 


1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某“虚增水泥堡坎、水泥堰渠2项,虚增征地补偿款49976.40元”与事实不符。虚增水泥堡坎是事实,但虚增水泥堰渠不是事实。其他同案被告人自行决定篡改了原始数据,不是陈某的个人决定,各个被告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。 


2 2010年1月16日,上诉人陈某退赃26112.00元,应认定为自首。被告人有悔罪表现,主动投案、积极退赃,应该酌情从轻处罚。 


3陈某系初犯、偶犯,主观恶性小,陈某在5•12大地震中积极抢险救灾,得到上级领导和全村村民的一致赞扬和肯定。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其教育改造,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。 


审理结果: 


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“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虚增水泥堰渠31米、虚增征地补偿3410.00元有误,应予纠正,辩护人对此的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”,二审法院采信了律师提交的新证据和辩护意见,但是却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尽管如此,上诉人及其家属对辩护律师的专业和敬业表示赞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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