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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资诈骗转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轻判4年
被告人陶某某于2008年12月从他人手中转入某市仁盛贸易有限公司(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,私营有限责任公司),隐瞒负债累累的真相,以做钢材生意、支付土地租赁款等为名,以支付高利息等为诱饵,骗取裘某等6人和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,合计人民币291.64万元,主要用于归还他人债务、支付高利息和个人消费。2009年11月27日,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案情介绍: 


被告人陶某某于2008年12月从他人手中转入某市仁盛贸易有限公司(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,私营有限责任公司),隐瞒负债累累的真相,以做钢材生意、支付土地租赁款等为名,以支付高利息等为诱饵,骗取裘某等6人和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,合计人民币291.64万元,主要用于归还他人债务、支付高利息和个人消费。2009年11月27日,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 


办案经过: 


“刑辩天下”律师接受被告陶某某家属委托,依法为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。经过会见及庭前阅卷,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1、陶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,也没有明显的针对被害人的诈骗手段,被害人的款项无法偿还仅是因其经营亏损造成。2、陶某某非法获取的款项从未用于个人**消费,其提供的公司财务账册能够证实291万款项绝大多数用于了公司经营;3、陶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,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4、陶正坤有自首情节。综上,请求对陶正坤从轻或减轻处罚。 


审理结果: 


法院较终认定被告陶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,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,陶某某服判不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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