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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毒品,仅判11年
010年以来,被告人刘某以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轩C座13楼D室为据点,自己加工制造毒品。2010年8月12日,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公安人员在该据点将被告人刘某抓获,共缴获大量粉状、晶状、液态物品及相关制造工具与书籍。其中含甲基苯丙胺、咖啡因类毒品360.45克,含咖啡因类毒品9993.1克,含氯胺酮类毒品8220克,含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21克。
发布时间:2016-05-17浏览次数:           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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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介绍: 


2010年以来,被告人刘某以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轩C座13楼D室为据点,自己加工制造毒品。2010年8月12日,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公安人员在该据点将被告人刘某抓获,共缴获大量粉状、晶状、液态物品及相关制造工具与书籍。其中含甲基苯丙胺、咖啡因类毒品360.45克,含咖啡因类毒品9993.1克,含氯胺酮类毒品8220克,含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21克。 


办案经过: 


辩护律师的意见:刘某出于好奇试验合成毒品,但从来没有成功合成,没有贩卖盈利的行为,被查获的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(3.6%),且没有流入社会,对社会未造成危害。刘某系初犯,归案后认罪态度好,恳请予以轻判。 


审理结果: 


部分采纳辩护律师意见,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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